1.1 保固內容

產品保固之效期(保障期間)使自從授權之徠卡經銷商購買當日,最遲於二年後截止。

在保障期間內,您的受保障產品若出現任何因製造過程或零件造成的缺失,將由徠卡決定或透過維修、更換有缺失之零件,或以更換同等價值的無缺失產品之方式排除產品的缺失,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除此之外,對於此處未提及之權益,不論是何種形式或何種法律依據,均不提供任何保障。被更換的產品或零件均屬LEICA所有。

1.2限制

產品保固無法涵蓋以下情況:

(I) 組裝、拆解或廢棄受保障產品,或組裝、拆解、修理或保養不屬於受保障產品之列的產品(包括配件、附加零件或其他器材)或位於受保障產品之外的電子接線。
(II) 產品序號經過更改、無法辨認或被移除的受保障產品。
(III) 將受保障產品應用於工業用途,例如:

a) 將受保障產品安裝於飛機上進行空照;
b) 將受保障產品應用於翻拍;
c) 將受保障產品應用於生產線,以進行品管監控的工作。(IV) 因不當操作造成的損傷(例如摔落 / 碰撞、遇水、灰塵 / 沙)。

(V) 因意外事故、濫用、疏忽、不當操作(包括組裝錯誤,不是由徠卡本身或經徠卡授權夥伴進行的組裝、修理或保養工作)、未經過授權的修改、極端的環境條件(包括極端的溫度與極端的濕度)、極端的物理或電器負載、干擾、電力供應的變動或峰值電壓、雷擊、靜電、火災、強大的外力、或其他外在影響對受保障產品造成的損傷。

(VI) 因不屬於受保障產品之零件造成的問題,包括不是來自徠卡生產的產品,不論這些零件或產品是否與受保護產品一起購入。
(VII) 產品保固的保障期間開始後才生效的法規所要求之法定服務內容。
(VIII)因正常使用、正常耗損、或正常老化所造成的受保障產品的缺失。
(IX) 受保障產品的美觀上的缺陷(特別是刮痕、凹痕或凸起,灰塵)。
(X) 耗材,例如電池,除非是材料或生產過程造成的損害,否則不予保障。
(XI) 對受保障產品進行預防性的保養工作。

詳細內容以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興華拓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準

 發布時間: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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